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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若干规定解答
文件名称: 增值税若干规定解答
文件大小:
文件类型: doc
上传时间: 2010-04-26 17:15:43
更新时间: 2010-04-27 11:12:49
下载次数: 76
文件简介
增值税若干规定解答
详细介绍
问题1.何为增值税纳税人?
回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2.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回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问题3.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有哪些?
回答:(一)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5.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问题4.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回答: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问题5.哪些情况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问题6.哪些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问题7.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
回答:(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
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8.增值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问题9.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回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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